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5民初1479号
原告:廊坊市川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金属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立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旭,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根河区开源路南段立威金城丽景**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长香,经理。廊坊市川福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廊坊市川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廊坊市川福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25.00元由原告廊坊市川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