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11执恢2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峰,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裴勇,男,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苏峰与被执行人裴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6.5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不动产,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以(2016)渝0111执63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裴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一套房屋。2018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委托重庆海特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7.3万元。2018年6月1日,本院将该评估报告及赎回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裴勇但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提出评估异议和提出赎回要求,也未履行给付义务。故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依法对上述房屋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但该次拍卖流拍,流拍价为21.84万元。2018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买受人彭义珍以17.472万元的价格竞得。拍卖成交价为174720元。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唯一住房故本案支付被执行人安置费30000元。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故不予处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家庭、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案款174720元,扣缴执行费875.7元,支付买受人垫交税费6261.3元及房屋租金3000元,支付线下公司服务费1397元,支付被执行人安置费30000元(含已支付买受人的房屋租金3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35186元(含评估费3000元),本案债权实现132186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所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乾兴旺
审判员 李玉国
审判员 奉继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何丽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