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802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辉,曾用名薛顺清,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吸食毒品,2017年8月1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2017年12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2018年2月1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抢劫罪,2010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11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1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薛辉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正街张家界市中医院大门口,趁被害人田某不注意,将其放置外套右边口袋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842元的银灰色OPPOfindx手机扒走,并予以售卖。2.2019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薛辉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正街十字街路口“正新鸡排”店前路段,趁被害人莫某不注意,将其放置上衣左边口袋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518元的黑紫色VIVOX23手机扒走,并予以售卖。上述事实,被告人薛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某、莫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刘某的证言,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VIVO专卖店质量保证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监控视频一份,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达63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薛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辉的量刑情节有:1.累犯;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薛辉退赔被害人田某经济损失3842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莫某经济损失2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美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印娜娜
书记员王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职务、所用之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魔兽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