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4977号
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己中,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经理,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何金威,男,199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金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何润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