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26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吉昌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吉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湘,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
被执行人:何祖然,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 本院在执行平江县吉昌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何祖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何祖然银行账户,现因平江县吉昌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何祖然于2019年6月4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平江县吉昌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何祖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平江县吉昌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何祖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邹方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