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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4执473号

高国民申请执行胡秀勤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高国民;牛翠芝;胡秀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豫1624执47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国民、牛翠芝与被执行人胡秀勤健康权纠纷一案,(2018)豫1624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秀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国民、牛翠芝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秀勤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豫1624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高国民、牛翠芝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沈丘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4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