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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3执950号

黄福祥与曹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福祥;曹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3执950号申请执行人黄福祥,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曹煜,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区。申请执行人黄福祥与被执行人曹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8)鄂0503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曹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福祥偿还欠款本金40285元,并以40285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因曹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福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曹煜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煜应向黄福祥偿还欠款本金40285元,并以40285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应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另行计算)及案件受理费404元、本案执行费510元;以上合计411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煜的银行存款4119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曹煜以402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黄福祥支付从2018年9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执行人曹煜以402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黄福祥支付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俊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聂飘

书记员  周 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