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恢163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姜军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崔吉响,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李素霞,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执行人崔晏宾,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执行人河南中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姚翠阁。关于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吉响、李素霞、崔晏宾、河南中天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崔吉响、李素霞、崔晏宾、河南中天运输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2018)豫0191执恢1630号,在执行过程中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18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于2018年12月18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吉响、李素霞、崔晏宾、河南中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向崔吉响、李素霞、崔晏宾、河南中天运输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向崔吉响、李素霞、崔晏宾、河南中天运输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4月1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崔吉响、李素霞、崔晏宾、河南中天运输有限公司为按照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4月19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崔吉响、李素霞、崔晏宾、河南中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崔吉响、李素霞、崔晏宾、河南中天运输有限公司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崔吉响、李素霞、崔晏宾、河南中天运输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崔吉响、李素霞、崔晏宾、河南中天运输有限公司的下落;
五、2019年3月19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6月13日3次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吉响、李素霞、崔晏宾、河南中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由于被执行人崔吉响、李素霞、崔晏宾、河南中天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截止2019年6月1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41923.37元。本院于2019年6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吉响、李素霞、崔晏宾、河南中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