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32民初389号
原告:黄陵百隆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黄陵县桥山街道办事处阳沟村。经营者:王耿平,个体经营户。
被告:西安恒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旺座时代********。
法定代表人:付元恒,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陵百隆建材租赁站与被西安恒邦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黄陵百隆建材租赁站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陵百隆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陵百隆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西安恒邦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陵百隆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冯娅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日
书记员王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