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602刑初311号公诉机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速裁程序被告人陈罡,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东检一诉刑诉(2019)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罡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均无异议,并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自愿接受。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3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陈罡酒后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东胜区沙日乌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腾飞街交叉路口北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罡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11.32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本院意见被告人陈罡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罡血液酒精含量为311.32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罡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被告人陈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班银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戴平安{文书日期}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602刑初311号公诉机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