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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3511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毛汉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7-1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毛汉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民初3511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7386327B。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17幢10楼10-7至10-21、10-26至10-30、10-42至10-46。

法定代表人:王金城,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奇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汉良,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毛汉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2020年6月9日,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代

书记员  俞健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