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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502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范建明与被执行人赵小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建明;赵小明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502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范建明,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高度镇人,住高度镇。

被执行人:赵小明,男,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晋城市。范建明与赵小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晋0502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赵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范建明欠款5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起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我院现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无证劵;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桑塔纳牌汽车一辆,因车辆年代久远,且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控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该车辆的相关线索,故不予采取查封措施。我院于2019年6月3日到晋煤集团沁水县胡底煤业有限公司以56315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赵小明的工资(包括奖金、绩效、分红)每月留给被执行人赵小明500元作为生活保障金。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将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晋0502执9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进    武

人民陪审员 王娇

人民陪审员王丹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志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