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04民初5229号
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昌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青,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延东,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小平,女,1961年5月23日出生, 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经本院与被告夏小平协调,被告夏小平已向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
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涓书    记    员      卢柯仰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