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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5民初3684号

固始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宏伟、王述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08-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固始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李宏伟;王述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525民初3684号

原告:固始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农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作军,董事长。住所地:固始县陈元光大道日出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青,公司风控经理。

被告:李宏伟,男,住,住固始县/div>

被告:王述喜,男,住,住固始县/div>原告慧农公司诉被告李宏伟、王述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农公司代理人梁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宏伟、王述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慧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本金47872.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47872.5元为基数,并按年化24%支付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李宏伟、王述喜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是,被告李宏伟、王述喜于2017年7月18日签署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为蔡士才在希望金融平台第三方借款60000元提供经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蔡士才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所欠款项由原告代其垫付。根据借款协议约定,该债权转移至原告名下,并有追偿该笔借款的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的权利。现两共同借款人蔡士才和王述勇下落不明,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被告李宏伟、王述喜未作答辩。原告慧农公司向法庭提供证据有: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诉讼主体的适格性。2、借款协议、共同借款人声明、个人年度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证明借款和担保的真实性。本院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原告慧农公司与蔡士才、王述勇(二人系夫妻关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3、2018年1月23日,蔡士才还款15000元。4、李宏伟、王述喜为借款的担保人。

本院认为,被告李宏伟与王述喜作为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款人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原告慧农公司对其起诉要求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蔡士才偿还的15000元,先扣除借款期间的利息2250元和垫付的管理费622.5元,余款12127.5元视为偿还本金(下欠本金为47872.5元)。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宏伟、王述喜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慧农公司垫付的本金47872.5元及相应的利息(以47872.5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计499元,由被告李宏伟、王述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998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秀火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曾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