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新2301执191号之一

龚树馨与新疆荣威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高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树馨;新疆荣威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高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龚树馨,女,汉族,1955年9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荣威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高为民,男,汉族,1952年6月出生,住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龚树馨与新疆荣威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高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3407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7340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日前将本案案款全部给付完毕。因达成协议系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1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王 振 声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玉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