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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02民初1611号

王某与东胜区华丽美容美发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东胜区华丽美容美发中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602民初1611号

原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东胜区华丽美容美发中心,经营场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王玉凤。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东胜区华丽美容美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审判员张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白 睿 娜

审 判 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阿 茹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