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82民初9188号
原告:王勇,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江苏水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2008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兼被告张某
法定代理人:张果林,女,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张新群,女,1992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上述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雷,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勇诉被告张果林、张新群、张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勇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王勇负担。
审 判 长 杜万亮
人民陪审员 李全响
人民陪审员 李大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琴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