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382民初9188号

王勇与张某、张新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勇;张某;张新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82民初9188号

原告:王勇,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江苏水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2008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兼被告张某

法定代理人:张果林,女,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张新群,女,1992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上述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雷,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勇诉被告张果林、张新群、张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勇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王勇负担。

审 判 长  杜万亮

人民陪审员  李全响

人民陪审员  李大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琴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