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02民初751号
原告:黄霜,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陈长锋,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黄霜与被告陈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长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长锋应立即偿还借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0日,陈长锋以资金紧缺为由立据向黄霜借现金5000元,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黄霜以经向陈长锋催讨借款未果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陈长锋未作答辩。 黄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等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陈长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异议或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20日,陈长锋向黄霜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陈长锋向黄霜借到5000元。借条未载明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2019年1月24日,黄霜以经催讨,陈长锋拒不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黄霜与陈长锋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陈长锋出具的诉争借条,并未载明借款期限,现经出借人黄霜催讨,陈长锋至今仍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黄霜主张陈长锋应偿还借款5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应给予一定时间准备。陈长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陈长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黄霜借款5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长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银幼
人民陪审员 黄佳玲
人民陪审员 许自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明 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PAGE 4-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