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184号罪犯杨现英,女,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安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安少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现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发现漏罪,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安少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现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杨现英所得赃款2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于2011年8月30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杨现英在执行期间,2014年11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杨现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杨现英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现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现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现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