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105号罪犯景卫红,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滑县新区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豫0526刑初4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景卫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于2017年8月2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景卫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景卫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景卫红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原判认定被告人景卫红系犯罪未遂且犯罪时患有抑郁症。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景卫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景卫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霍宣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