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111号罪犯周付兰,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开平市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4日作出(2002)郑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付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付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林海、蒋如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5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终字第005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付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于2003年1月2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周付兰在执行期间,2004年11月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7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周付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周付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付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10次,2016年度、2017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原判认定,被告人周付兰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付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付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霍宣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