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7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胡婧玥,女,199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湖北新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住地秭归县茅坪镇三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41750669F。
法定代表人:陈先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住地秭归县茅坪镇三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52605677X。
法定代表人:丁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婧玥与被执行人湖北新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秭归县人民法院(2018)鄂0527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婧玥租金3488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湖北新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婧玥租金3488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本案申请执行费423元由被执行人湖北新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以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新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谭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