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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执607号之一

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钟云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钟云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执6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云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钟云刚,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8)川2002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1月21日,权利人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云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449.85元及借期内利息111.93元以及逾期利息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有房产、有车辆、无工商信息、无存款。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钟云刚仍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7449.85元及借期内利息111.93元以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曾 萍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