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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4执2138号之二

江银元、朱吉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银元;朱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4执21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银元,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朱吉成,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04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吉成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吉成的银行账户存款628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向清二O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