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4执21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银元,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朱吉成,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04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吉成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吉成的银行账户存款628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向清二O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