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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3955号之一

吴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39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1985年4月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12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某已履行1025元(案件到位标的:97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协议第五项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内容已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协议第五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驰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程士兴

书记员阮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