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1民初4475号

李二侠与巩义市孝义街道烈姜沟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二侠;巩义市孝义街道烈姜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4475号

原告:李二侠,女,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孝义街道烈姜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烈姜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181B643401866。

法定代表人:武二宏,该村村委主任。

原告李二侠与被告巩义市孝义街道烈姜沟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2019年5月29日,原告李二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二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李二侠负担。

审判员  张国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银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