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新4003执恢84号王兴峰、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兴峰与被执行人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846.38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8,846.38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