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苏0404民督27号
申请人:高方琴,女,1973年9月27日,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吴俊超,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30702987M,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强。
被
申请人:常州常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32458623,,住所地: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如。申请人高方琴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高方琴称,其于2015年12月14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任职。2019年2月,因两被申请人经营困难,经两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双方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约定由两被申请人偿还人民币共计88514.22元,其中包括结欠申请人的工资待遇24884.22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63630元。协议签订后,两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履行。申请人催要无果,特请求法院依法向两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两被申请人偿还结欠申请人工资待遇24884.22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63630元,共计88514.2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常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高方琴工资待遇24884.22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63630元,共计88514.22元。申请费671元,由被申请人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常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英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肖思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