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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5民初2791号

高密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高密市高梁地民俗村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7-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密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高密市高梁地民俗村管理有限公司;高密市红穗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民初2791号

申请人:高密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纪忠

被

申请人:高密市高梁地民俗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谦荣

被

申请人:高密市红穗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让 申请人高密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高梁地民俗村管理有限公司、高密市红穗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土地备案号:1507850004项下的位于高密市东北乡小吃村第一排房屋10间,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土地备案号:1507850004项下的位于高密市东北乡小吃村第一排房屋10间。 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日起至2022年6月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勤昱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李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