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8046号
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水岸新都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廖传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悠悠,该公司法务。
被告:李国全,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水岸新都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李国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水岸新都物业服务中心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水岸新都物业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水岸新都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水岸新都物业服务中心已预交),由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水岸新都物业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周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