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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1执221号

郑某与葛某、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某;徐某;葛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102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葛某。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郑某与葛某、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1021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葛某、徐某腾交租用郑某所有的位于位于庆城县农行巷5号一、二楼、楼顶住宿及地下室房屋、支付郑某拖欠的房租58600元,并按照380元/日支付2018年9月1日至实际腾交房屋之日的占用费,同时按照9.5元/方、1.1元/度支付实际使用的水、电费,承担案件受理费4556元。在执行过程中,房屋已腾交申请人,房租、水电费等费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瑞

审判员  樊世刚

审判员  郑富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邵允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