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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5执13号

司小惠与宁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司小惠;宁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司小惠与宁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25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司某某,女,汉族,1966年07月11日出生,住咸阳市区。 被执行人宁某,男,汉族,1989年12月22日出生,住礼泉县宁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某某与被执行人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一、由宁某于2019年5月30日赔偿司某某各项损失48500元,支付司某某为其垫付的诉讼费104元;

二、执行费627.5元(已收取50元)由宁某承担。

三、前两项履行完毕后,司某某放弃其它款项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9)陕0425执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步 超

审 判 员 魏 超 宏

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