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小惠与宁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25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司某某,女,汉族,1966年07月11日出生,住咸阳市区。 被执行人宁某,男,汉族,1989年12月22日出生,住礼泉县宁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某某与被执行人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一、由宁某于2019年5月30日赔偿司某某各项损失48500元,支付司某某为其垫付的诉讼费104元;
二、执行费627.5元(已收取50元)由宁某承担。
三、前两项履行完毕后,司某某放弃其它款项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9)陕0425执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步 超
审 判 员 魏 超 宏
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