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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1民辖2号

谭志勇与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志勇;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81民辖2号

原告:谭志勇,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运冬,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与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常徐,总经理。

原告谭志勇与被告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金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东大金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谭志勇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公共自行车卡押金、充值费用和工本费共计1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耒阳公共自行车卡,办卡时向被告支付了相关费用160元(其中充值50元、押金100元和工本费10元)。耒阳公共自行车项目于2016年9月试运行,之后不久即因被告管理不善,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未能正常运营,致使原告未能享受被告本应提供的公共自行车服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该款项,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故请求判决如上所请。东大金点公司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提出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耒阳市,向合同履行地耒阳市所在的人民法院即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东大金点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强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喻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