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121号罪犯焦刚,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霍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7年6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焦刚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焦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焦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焦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提供证实其无履行能力的证据不足,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焦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竹梅
审判员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