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021民初1192号之三
原告:吴银辉,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孙立敏,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文,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建立,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吴银辉、孙立敏诉被告余建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3月27日,吴银辉、孙立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银辉、孙立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银辉、孙立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0元,减半收取58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770元,合计10660元,由原告吴银辉、孙立敏负担。
审 判 长 叶国强
人民陪审员 汪玉梅
人民陪审员 吴柳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凌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