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902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申请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902民初3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902民初3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宝春
审判员 王 岩
审判员 李新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