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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1948号

季红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季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94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负责人徐红霞,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恩相,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么孝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季红,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住北京市丰台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季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5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49.92019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季红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季红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529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丁梦宇

书记员刘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