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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2923执1107号之一

张耀海申请执行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耀海;杨建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2923执1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耀海,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1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6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本院在执行(2018)甘2923民初504号张耀海申请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查询、车辆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后,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和限制消费令名单,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传忠

审判员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