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156号 罪犯郑少军,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泰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少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下币种同);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8.1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郑少军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少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27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根据罪犯郑少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郑少军系累犯,在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但履行财产性判项较少,建议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少军系累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二〇一七年九月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088.5分,表扬四次(
二〇一七年六月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415.5分,上次减刑剩余考核分106分,共计考核分2521.5分)。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35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3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郑少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郑少军系累犯;在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少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思鑫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小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