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28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宗科。被执行人侯金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宗科与被执行人侯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1028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高平
审判员 李红日
审判员 段小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扬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书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