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2民初2048号
原告:赵义杰,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黄国栋,男,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赵义杰与被告黄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义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国栋偿还原告赵义杰借款4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本案中,原告赵义杰未能提供被告黄国栋的基本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义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光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屠仁兰
书记员何冬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