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267号 罪犯黄明顺,男,1997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闽0681刑初6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明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121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闽06刑终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3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31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根据罪犯黄明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明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二〇一七年五月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847分,表扬三次。该犯财产刑判决前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黄明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明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长生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美华
书记员雷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