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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执891号

武志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武志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891号移送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武志甫,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2016)豫0102刑初76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武志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志甫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旭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