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248号 罪犯盛宏坤,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9日作出(2006)莆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盛宏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币种,下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并对总额9008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6月9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2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盛宏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6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6年9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14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根据罪犯盛宏坤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盛宏坤系因犯故意杀人罪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且考核期间因违规被扣考核分100分,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盛宏坤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7月殴打他犯被扣考核分100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二0一六年九月至
二0一八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458.5分,表扬六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500余元,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盛宏坤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且考核期间因违规被扣考核分100分,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盛宏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张长生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