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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3民初311号

王超与李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超;李述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83民初311号

原告:王超,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李述锋,男,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王超与被告李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述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超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述锋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7天,原告以现金形式向被告交付了上述借款,该款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及证人证言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之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到庭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述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王超借款50000元。以上有给付内容的,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李述锋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淑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闻龙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