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3427执79号
申请执行人:代某,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执行人:刘某,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执行人:宋某,女,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将刘定巧交由申请执行人代某抚养。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外出打工,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撤回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回来后再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3427执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