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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703民初352号

董某与胡某1、胡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董某;胡某1;胡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703民初352号

原告:董某,女,194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南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被告:胡某1,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伊春市南岔区技工学院教师,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被告:胡某2,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伊春市南岔区建设局干部,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原告董某与被告胡某1、胡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董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王安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