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81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孙国柱,男,1975年5月14日生,满族,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王长英,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药王庙乡。申请执行人孙国柱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481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王长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5400.00元。因被执行人王长英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英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本院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长英给付申请人孙国柱本金及利息545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辽1481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子豪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