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22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守军喜,男,生于1965年1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白春磊,男,生于1972年11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胡慧玲,女,生于1973年10月22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白春磊之妻。本院在执行守军喜与白春磊、胡慧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守军喜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22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运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闫鑫
书记员刘铭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