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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22执637号

守军喜、白春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守军喜;白春磊;胡慧玲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22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守军喜,男,生于1965年1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白春磊,男,生于1972年11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胡慧玲,女,生于1973年10月22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白春磊之妻。本院在执行守军喜与白春磊、胡慧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守军喜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22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运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闫鑫

书记员刘铭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