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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民辖终29号

陈晓明、张正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陈晓明;张正明;王霞;刘鹏;黄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明,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明,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审

被告:王霞,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雨花区。

原审

被告:刘鹏,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审

被告:黄耕,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天心区。

上诉人陈晓明因与被上诉人张正明及原审被告王霞、刘鹏、黄耕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1381民初1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晓明上诉称,张正明与陈晓明及王霞、刘鹏、黄耕之间均不存在借款事实,本案系张正明追究合伙企业出资不实的纠纷,原审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错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张正明与湖南超氏信息集成有限公司、龚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认为湖南超氏信息集成有限公司的股东长沙方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依法追加长沙方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作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原审法院又发现长沙方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王霞、陈晓明、刘鹏、黄耕虚假出资。张正明以长沙方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王霞、陈晓明、刘鹏、黄耕出资不实,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系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原审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王霞、陈晓明、刘鹏、黄耕的住所地均不在湖南省冷水江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陈晓明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其提出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1381民初18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立贤

审判员  颜征求

审判员  易伟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连春

书记员喻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